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其原有的職權還會在一定范圍、一定時期內產生影響或者發揮作用,因此,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角度,有必要對其離職或者退(離)休后的從業行為作出限制?!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边@里應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8年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印發的《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以及2017年《關于規范公務員辭去公職后從業行為的意見》等規定。
二是關于“企業和中介機構”。包括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所有企業在內。
三是關于“離職”。既包括調離,也包括辭職。
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有關嚴禁范圍內從業或者進行營利活動。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