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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員干部是否可以參加老鄉、校友、戰友聚會?

        來源:      發布時間:2021-11-18 13:52:00

          要視具體情形而定?!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边@里應把握好三個方面:

          一是關于“違反有關規定”。主要是指違反2002年4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等規定?!锻ㄖ芬?,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當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已經參加的,必須退出;已經擔任職務的,必須辭去。領導干部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不得借機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用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不得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黨員領導干部違反上述規定行為的,黨組織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促其改正;對違背組織原則,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二是準確把握“禁為”具體情形。近些年來,一些領導干部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組織,或者頻繁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類活動,借聯誼、聚會之名,大吃大喝,揮霍浪費,有的甚至編織“關系網”,拉“小圈子”,搞團團伙伙或非組織活動,在干部群眾中產生了不良影響,對此類行為應予以堅決制止。

          三是準確把握“可為”具體情形。黨員干部參加正常范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進行健康文明、積極向上的人際交往,或者為家鄉的經濟發展、為母校的建設獻計獻策,幫忙出力,并不違反有關規定。

        責任編輯:吉林省紀委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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